学校运动队安全管理制度
2018-05-04 09:00
  运动员是运动训练的主体,是训练目标、竞赛任务、竞赛成绩创造的最终实现者,为了能有效地增强运动员的约束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,确保训练任务、训练目标的圆满实现,提高管理水平,特制订本管理规定。
一、运动员必须是经综合考核,运动成绩较优异的在籍学生。
二、运动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学校《学生手册》的各项规章制度,必须积极参加学校、系、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三、运动员必须具有为校争光的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。
四、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,,思想作风端正,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和从事的事业,并积极发挥自己的体育专长,为学院体育多做贡献。
五、运动员要做到认真对待每一堂课,上课认真听讲,刻苦学习,按时独立完成各门功课的学习任务。
六、运动员应服从教练安排,自觉刻苦训练,遵守训练时间,训练纪律,认真完成各项训练任务,凡无故缺席三次者,取消其运动员资格。
七、运动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《运动队管理规定》。
八、运动员每一学期必须进行必要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考核,如一学年内达不到所规定的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的考核要求,即取消其运动员的资格。
九、对违反校规,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运动员,无论其成绩如何,
均应取消其运动员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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