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图书室、阅览室是我校开发学生智力,拓宽科学文化知识领域的重要阵地,是培养“四有”建设人才的信息资源。为规范图书管理工作,特制订本制度。
1、图书室、阅览室的书籍报刊,只限本校教职工借阅。外单位如需查阅资料,必须持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,方可查阅资料。
2、对本校教职工开架借书。每人限借10册教学参考书,文艺类书籍限借1-2册。工具类图书只准查阅,不得外借。
3、一般图书借期为一个月,必要时可以续借一个月。不得长期占用图书,影响图书流通。
4、损坏、丢失图书的按现价加倍赔偿。一般图书丢失,按图书现行价格加一倍赔偿。古籍图书按现价2~3倍赔偿,孤本图书酌情按5~10倍罚款。
5、调离人员必须先清还图书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6、图书室只对本校学生开放,非本校学生谢绝借阅图书。
7、每次借书只限一本,借阅时间为一周,逾期不还书者给予批评教育,性质较重者停止借阅。
8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9、学生转学、休学或毕业时,必须办理清还手续,然后离校。
10、爱护图书,人人有责。禁止拆卷、撕页、剪裁、涂抹。违者批评、罚款、停借。
11、严重损坏或丢失图书,如有发现,按现价1~5倍赔款。
12、学生借书按级段、班级分配的时间,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办理。排队有序借书,不得嘻戏打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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